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
暂住人口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本院暂住人口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校园治安秩序,根据甘肃和兰州市有关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口是指户口不在本校的以下人员:
(一)本校各部门雇佣的临时工、协议用工人员;
(二)外来本校租赁房屋、承包经商、经营服务单位所属人员;
(三) 外来建筑劳务团体人员;
(四) 各单位招收的培训班、专业证书班的学员;
(五) 来我校投亲靠友的人员;
(六) 其他外来人员。
第二条保卫处、工会、人事处是学校暂住人口的主管部门,接收暂住人口的各部门、各单位是暂住人口的直接具体管理部门,协助当地派出所对暂住人口进行登记及治安管理。
第三条暂住人口实行“谁接收谁管理、谁使用谁管理、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依法依规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自觉维护和确保学校正常秩序、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登记
(一)本校各部门雇佣的临时工、协议用工人员
1、由所属单位登记造册报人事处核准后,到保卫处办理暂住登记并申领校内出入证。女性人员还须报工会计生办审核登记后,方能申领校内出入证。
2、由保卫处统一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二)外来本校租赁房屋、承包经商、经营服务单位所属人员
1、由房屋出租方、发包方登记造册后,到保卫处办理暂住登记并申领校内出入证。女性人员还须报工会计生办审核登记后,方能申领校内出入证。
2、由保卫处统一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三)外来建筑劳务团体人员
由基建处负责对所属人员登记造册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暂住证,报保卫处审核备案,申领校内出入证。女性人员还须报工会计生办审核备案后,方能申领校内出入证。
(四)各单位招收的培训班、专业证书班的学员
1、由招收单位登记造册报教务处审核后,到保卫处办理暂住登记并申领校内出入证,女性人员还须到工会计生办审核登记后,方能申领校内出入证。
2、由招收单位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五)来我校投亲靠友的人员
由接收教职工到保卫处办理暂住登记并申领校内出入证,女性人员还须报工会计生办审核登记后,方能申领校内出入证。
(六)其他外来人员
由接收单位、监管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造册后,到保卫处办理暂住登记并申领校内出入证,需办理暂住证的由相关单位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在校内招待所住宿的人员,住宿登记即为暂住登记。需办理暂住证的由招待所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女性人员还须报工会计生办审核登记后,方能申领校内出入证。
第五条 管理
(一)保卫处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保护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
2、宣传暂住人口管理的政策、法规,对暂住人口进行遵纪守法、社会公德教育;
3、依法进行暂住人口登记、证件审验等管理工作;
4、统计暂住人口数据;
5、指导各部门做好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查验督促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落实管理责任和措施。
(二)计生办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保护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2、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3、进行暂住人口育龄妇女有关证件的审核和登记备案;
4、统计暂住人口育龄妇女数据,依法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5、指导各部门做好暂住人口育龄妇女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人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保护暂住务工人口的合法权益;
2、宣传国家的劳动法规、社会保障保险政策、法规和制度;
3、依法对暂住务工人员计划、指标、待遇进行审批和检查;
4、统计暂住务工人口数据;
5、指导各部门做好暂住务工人口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用工单位、外来务工单位、各单位办班的负责人、个体业主及各具体监管单位、主管单位是暂住人口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应与保卫处签订《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责任书》,与计生部门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并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暂住人口进行经常性的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
(二)协助保卫部门做好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落实各项治安安全保卫措施;
(三)不得雇用、招收未申报暂住登记或未申领暂住证的人员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
(四)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暂住人口变动和管理情况;
(五)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处理并迅速报告保卫部门。
第七条用工单位、外来务工单位及个体业主禁止使用下列人员:
(一)在常住户口所在地被依法管制、取保侯审、临视居住人员;
(二)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劳改、劳教人员;
(三)有精神病、未治愈的传染病患者;
(四)有两劳、少管、流氓、盗窃史的人员;
(五)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第八条依照有关规定,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出租给无身份证件、未办理暂住登记或未申领暂住证的人;
(二)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公安、司法部门破案;
(三)依法依规做好全面管理工作并落实各种治安防范措施;
第九条暂住人口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无条件的服从学校治安管理;
(二)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申报、注销暂住登记,不得出借、涂改、伪造暂住证、暂住证遗迭、损坏的应及时办理补领、换领手续;
(三)保卫处查验暂住证时,暂住人员应无条件的服从查验;
(四)不得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主动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
(五)严格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育龄妇女主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十条暂住人口终止暂住离开本校时,接收暂住人口的责任单位应到保卫处和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暂住人口申领暂住证和本校出入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第十二条对本办法中所包括的暂住人口,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有不报、漏报及谎报行为,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管理到位,否则,将依据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有关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保 卫 处
二0一二年五月十日